近日,中国发布了最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三年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条例的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些变化进行解读。
、新的条例突出了支付行业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总则部分增加了一些内容,明确了立法目的,强调了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性,并将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和维护金融安全作为经营原则。此外,条例还强调了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条例明确了支付业务的分类标准。根据业务实质,支付业务类型被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分类方式由是否开立支付账户或提供预付价值变为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这种分类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包括条码支付、刷掌支付、声纹支付等各种新型支付方式都可以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
第三,资本金要求与规模相关。根据新的条例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资本要求更低为1亿元人民币。央行可以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提高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这意味着,未来业务规模越大的支付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本金。
第四、条例还强调了报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向清算机构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并按照结算管理规定为用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条例对跨境支付也有变化。条例明确规定境外非银行机构若要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必须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机构,在国内进行跨境支付业务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六、新的条例还强调了用户权益的保护。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包括支付账户安全、资金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支付机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新的条例对反垄断方面也做出了一些规定。支付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除竞争,妨碍其他支付机构进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支付市场的监测和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健康性。
第八新的条例对支付机构的股权管理也做出了一些变化。条例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包括应当提前向央行报备、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等要求。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确保支付机构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